人大概览

网站首页 -> 人大概览 -> 常务委员会 -> 常委会议事规则

常委会议事规则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00年7月27日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榆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7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临时调整会议议程。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告知常委会办公室,并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下列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六)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在会前告知常委会办公室,并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许可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以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和日程,然后依次逐项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第十四条  议案应当先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议案草案起草说明。

第十六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议案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讨论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议案被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该议案草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议案起草说明。

第十九条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交付表决的条件尚不具备,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提出和审议按《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他报告。

第二十七条  提出报告的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修改意见予以反馈;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听取和审议报告时,应当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事先进行调研,提出调研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一般应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面转交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有关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并适时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起草决议或者决定草案决议或者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按照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受质询机关必须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的形式和期限,由其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或者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前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阅读会议文件,在审议时认真发言,并在会前将书面发言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表决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表决事项实行逐项表决,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内容应当依法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法规案必须报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