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知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榆林、加快实现“三大目标”、落实“两个更大”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权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职能和职责,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参与度,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为有效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扎实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过程,始终坚持“公益”这个核心,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推进和谋划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是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要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案件,特别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持续发力,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持续发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要适时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打造富有榆林地域特色的公益诉讼检察品牌。二是完善机制确保实效。建立健全发现、立案、调查、起诉等办案机制,建立健全检察长负责制、案件线索举报奖励、联合协作办案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人才库,逐步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和赔偿款项的管理办法,着力破解公益诉讼线索收集难、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等问题。三是多措并举提升质效。要主动出击,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评估,切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以诉讼标准严格把握诉前程序质量,依法依规、精准有效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级监察机关;要紧紧抓住庭审这一案件办理的关键,确保案件质量和庭审效果;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装备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公正司法、装备先进的公益诉讼队伍;要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工作,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深化协作配合,共同构建公益诉讼长效机制。要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检察主体、各级支持、公众参与”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大格局,切实汇聚公益保护整体合力。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信息资源共享、行政违法行为反馈等相关机制;要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办理,提出系统治理纠正意见,按期回复,切实整改;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正确对待诉讼,依法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益诉讼案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依法处理干预、妨碍、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肃查办公益诉讼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审判机关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特殊性,依法及时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工作;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沟通、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执行情况反馈等机制。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其他组织和公民要积极举报反映公益受损问题线索,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政府要将公益诉讼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公益诉讼有序推进。
四、强化人大监督,着力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开展。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了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要将相关部门落实信息共享、协助调查、检察建议回复整改等情况列入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评议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及时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