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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关于《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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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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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1  编辑:方鹏举


——2018年6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  李向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环资工委在接到《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法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各县(市、区)征求了意见,并赴汉江、渭河流域进行了考察学习。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1.制定《条例(草案)》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无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对我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把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状况、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2.《条例(草案)》是解决无定河流域地表水水质总体较差的需要。无定河是全市最大的河流,涉及8个县区,惠及人口150万人。近年来,无定河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趋于饱和,水体自净能力减弱,部分水体断面呈现劣五类水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沿岸的农业生产。《条例(草案)》的制订将对流域内水污染治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条例(草案)》是无定河流域综合治理重要内容。省、市高度重视无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四届人大常委会把《关于加快启动无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议案确定为本届人大的一号议案,并对立法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制订《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一号议案的要求,是实现依法管理的法制保障。

二、对《条例(草案)》合法性的审查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借鉴了湖北、安徽等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而制订。环资工委认为,《条例(草案)》符合立法要求,与宪法、法律不抵触。

三、修改意见和建议

1.《条例(草案)》要明确镇、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主体责任,以贯彻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着力提升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等重点领域工作,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条例(草案)》要明确个人对水污染防治的义务和责任。建议明确个人对保护无定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明确毁坏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水环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置相关奖励制度。

3.《条例(草案)》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执法主体、部门职责不一致。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执法主体和第六条部门职责不一致。建议按照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情况确定职责,并增加规范规模以下养殖行为的条款和电力部门职责的条款。

4.建议对《条例(草案)》中与上位法重复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删除,保留特色部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