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榆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整体素质,强化代表履职责任,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围绕审议主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参加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四)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工作活动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组织的有关工作活动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人请假;不能参加市级机关和单位组织的有关工作活动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负责人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工作活动的,视为不请假。
第四条 原选举单位每年应对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参加市人代会情况。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数量不少于1件。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二)参加市人代会分团审议情况。每次会议期间审议发言不少于1次。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原选举单位负责确定,实行轮流列席,原则上所有市人大代表在届内至少列席1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规定参加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
(五)参加其他活动情况。每年参加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不少于2次。
(六)每年开展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活动不少于2次。
(七)届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作1次履职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的履职考核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原选举单位具体执行。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由原选举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对不遵守《代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自觉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书面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抄送本人和所在单位。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
2.连续2年未提出1件议案或批评、建议、意见的(2件附议的议案或建议可作为1件议案或建议);
3.届期内未向原选举单位作履职报告的。
(二)告诫谈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谈话内容抄送代表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抄送相关部门。
1.违反《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妨碍司法公正,造成社会严重负面影响的;
3.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三)劝辞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约谈应被劝辞的代表。
1.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2.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连续2年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四)对迁出、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按《代表法》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其代表职务或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