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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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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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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17  编辑:张飞



2001330日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46日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提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决定开会日期;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应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会议日程;

()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对重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行政区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需要列席会议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选举事项,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议案提出采取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议案提出的理由.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具体方案。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同时交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在会议期间不能答复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

第二十五条  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交办。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印发给代表。

第二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财经工作委员会应提前介入,提出意见后由财经工作委员会转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须作部分变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市人民政府编制细化到目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主席团根据各政党、各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第三十三条  侯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侯选人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如决定接受辞职,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罢免应当书面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罢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和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程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主席团决定,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代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将会议情况报告主席团。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五条  代表提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资料来源属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听取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表在代表大会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各项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计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